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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交通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法局联合决定,在本市城建界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醉酒驾驶、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等违反道路通告规定的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北陵大街、北京街、青年大街、中华路、中山路、北站路、市府大路、惠工街(惠工广场至市政府广场)、胜利大街(南五马路至北二马路)、兴华街(建设大路以南)、长江街、东顺城街等12条街路通行。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违法载客运营活动。违者,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禁止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装配业户占道经营。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本通告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交通局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商业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