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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生态水平,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殡葬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区域。《通告》所指“活人墓”是在合法公墓外,为活人修建的坟墓。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管理,加大殡葬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民政、国土、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在合法公墓外乱建“活人墓”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要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昆明市清理整治“活人墓”工作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平毁“活人墓”的工作,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合法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对非法组织修建、买卖“活人墓”的,根据《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平毁坟墓,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触犯土地、林业等法律的,由国土、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扰乱社会秩序,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级监察部门、市政府目督办要实施有效的纪律监督、问责监督。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整治“活人墓”的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要加强日常监管。自《通告》之日起,对管理、整治不力的,对辖区责任领导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处理。 五、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法规,带头在合法公墓外修建“活人墓”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对修建“活人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核实有效,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3101176。 受理单位:昆明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单位地址:昆明市金碧路云津大厦18-06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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