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50号
【颁布时间】 2009-07-15
【实施时间】 2009-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活人墓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生态水平,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殡葬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区域。《通告》所指“活人墓”是在合法公墓外,为活人修建的坟墓。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管理,加大殡葬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民政、国土、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在合法公墓外乱建“活人墓”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要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昆明市清理整治“活人墓”工作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平毁“活人墓”的工作,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合法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对非法组织修建、买卖“活人墓”的,根据《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平毁坟墓,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触犯土地、林业等法律的,由国土、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扰乱社会秩序,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级监察部门、市政府目督办要实施有效的纪律监督、问责监督。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整治“活人墓”的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要加强日常监管。自《通告》之日起,对管理、整治不力的,对辖区责任领导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处理。
  
  五、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法规,带头在合法公墓外修建“活人墓”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对修建“活人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核实有效,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3101176。
  
  受理单位:昆明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单位地址:昆明市金碧路云津大厦18-06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