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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公安厅
【颁布时间】 2009-07-13
【实施时间】 2009-11-01
【法规编号】 176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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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完成《记录单》的“协商结果”部分的填写,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各持一份。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捏造虚假交通事故信息以骗取保险理赔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对仅造成人员伤情轻微交通事故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报警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指派就近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事故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二)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确认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定责原则,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三)依法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三)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还应当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四)对符合调解条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赔偿原则,进行当场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
  
  对造成人员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或者当事人涉嫌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事故事实确需进一步核实,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当场确定或调解无法当场进行的,应当在现场处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因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需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不得以需要检验鉴定为由,扣留事故车辆。
  
  第十五条 事故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 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现场查勘定损,应当在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后的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害而承担的损失,应当依法先在被保险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对超此出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除依本办法适用快速理赔的情形外,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按照被保险车辆投保的商业机动车保险的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赔偿实行无责代赔、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理赔流程,方便当事人办理索赔。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快速划分理赔责任并对被保险人实行快速理赔:
  
  (一)事故发生在6时至20时期间;
  
  (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损失无明显高于一万元;
  
  (三)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出险案件,应按以下原则快速划分理赔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二)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方当事人承担各自交通事故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过错的,承担各自交通事故损失。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出险案件,应按以下快速理赔方式赔偿被保险人损失:
  
  (一)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承保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对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和理赔。承保全责方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无责方的车辆损失,先在全责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此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在全责方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对于全责方的车辆损失,先在全责方投保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超出此责任限额部分在全责方投保的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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