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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颁布时间】 2005-12-02
【实施时间】 2006-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5修订)

[接上页]

  第十二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进行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进行技术交易、资产评估、进出口贸易涉及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专利权有效证明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举办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主办单位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会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参会产品、技术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法人的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的;
  
  (四)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从境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以专利权质押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非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个人可参照前款规定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一)申报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
  
  (二)申报政府资助的〖HT〗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
  
  (三)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的;
  
  (四)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评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应当将专利权的取得及其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重要内容。
  
  获得专利权的,可以作为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规范专利信息服务,公布专利保护状况与专利数据,建立专利信息服务网络,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开发和利用,促进专利实施。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被请求人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的,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程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对是否中止处理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多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可以依法一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法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
  
  (三)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抽样取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者暂扣物品的清单。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财产担保。被请求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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