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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7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以明电形式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期农村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继续深入开展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为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消费信心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意义重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对于确保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扩内需、保增长措施深入贯彻的极端重要性,采取针对性更强、更有力的措施,切实维护“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农村商品市场消费安全,促进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农村商品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期间,各分局、县(市)局要强化对家电、汽车、摩托车市场的监管,特别是针对假借“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名义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秩序。 (一) 强化对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产品下乡活动定点销售网点的管理,切实规范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下乡产品的经营行为。各分局、县(市)局要根据掌握的本辖区内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及所属销售网点名录,对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产品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排查,严防非销售网点违反规定销售“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所属销售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卡及号码,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杜绝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体系,监督企业严格履行“三包”规定和及时提供汽车保养、维修等服务。 (二) 加强对家电、汽车等商品二手市场的监管,切实维护旧家电、旧汽车摩托车等商品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旧家电、旧汽车摩托车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市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以旧换新”活动的监管,严防回收的旧家电、旧汽车摩托车改头换面非法流入市场。 (三) 严厉打击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名义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商品市场消费安全。专项整治期间,要加强对家电、汽车、摩托车等商品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商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查处打着“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旗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以及利用“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名义实施垄断、商业贿赂、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强行搭售、假冒注册商标、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四) 强化农村商品市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农村商品市场秩序。要严把农村商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对农村商品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依法监督农村商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引导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要强化对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的巡查,严格检查检查商品的标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监督经营者及时退市不合格商品。要强化信用分类监管,完善监管档案,加强对信用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深入推进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准入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努力构建农村商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