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08]51号
【颁布时间】 2008-08-14
【实施时间】 2008-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根据省政府灾后重建工作有关部署,在全面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已出台的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实际,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一)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省财政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补助;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或信托资金等。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中筹集50亿元,其中,2008年10亿元,2009年20亿元,2010年20亿元。资金来源包括:市级一般预算财力定额安排的资金;市级统筹区(市)县援助的资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压缩10%的公用经费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调剂的部分资金;市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收益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未缴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省下划我市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和经市政府批准其他可纳入的资金。
  
  (三)成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项资金运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重建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监管等重大事项,审批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建立灾后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库制度,制定项目入库原则和标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使用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四)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权责分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采取政策性资金补助、项目直接投入、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与中央、省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相配套,主要用于我市城乡受灾居民毁损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和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五)相关区(市)县比照市政府的做法,相应设立本级政府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二、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六)支持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
  
  1.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七)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1. 对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价格调节基金,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在原1‰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免20%征收,其他区(市)县减半征收;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市级分成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级分成的育林基金全额返还有关区(市)县,由有关区(市)县全额返还给企业和群众。
  
  2. 相关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其他属于本级收入的政府性基金,减免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全市免收居住证IC卡工本费、新购住房的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导游证IC卡工本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林权证证书工本费。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个体、广告经营单位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监理费,农机服务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教师、医生、护士资格考试费,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2. 相关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其他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九)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管理费(3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联系审批表工本费、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审查费、仲裁检验收费、房屋产权查档咨询服务费、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生产资料交易区管理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市场商品质量抽查监督检验费、专利纠纷案件调处收费(8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收费、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收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