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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劳社就字[2008]285号
【颁布时间】 2008-08-14
【实施时间】 2008-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
  
  地震灾区转移到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程序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交通费补贴
  
  对灾区转移到我省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灾区劳动者可凭交通票据、本人《居民身份证》、企业吸纳就业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直接报销。上述交通费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三、社会保险补贴
  
  对支援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从支援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企业可凭吸纳灾区劳动者名单、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季度缴费明细、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按季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四、差旅费补贴
  
  用人单位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到灾区举办专场招聘活动,集中接收灾区劳动者来我省务工的途中伙食费以及车船费,由企业先行垫付。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接收灾区劳动者名单、劳动合同书、灾区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车船票据等,对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省里根据各地接收灾区劳动者实际,通过省级安排的劳务经济专项资金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上述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为2009年7月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对口就业援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及用工企业要把对灾区的对口就业援助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承担接收灾区劳动者任务的长春、吉林、延边、四平、通化、松原等地要建立对口就业援助工作专门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各地对口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列入就业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对口就业援助政策的落实。
  
  (二)建立周调度、月汇报制度。为推动对口就业援助工作,及时掌握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有接收灾区劳动者转移就业任务的城市,月末后3个工作日内,将《支援地震灾区劳动力输出对接工作情况表》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农民工办。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对口就业援助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工作情况。开辟宣传藏族、羌族等少数民族的风土人情,让灾区劳动者感受到吉林人的关怀和温暖,防止歧视少数民族事件发生。各地要及时报送对口就业援助灾区的工作情况,好的做法和意见建议,使对口就业援助灾区工作有声有色,推动就业援助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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