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8]134号
【颁布时间】 2008-08-14
【实施时间】 2008-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广播电视局:
  
  鉴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5]144号)的有效期已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8]3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考试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就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1、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考试的《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业务》科目,每人每科60元(含上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
  
  2、播音员、主持人考试的《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科目,每人每科60元(含上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科目,每人90元(含上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考务费每人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参考者收取其他费用。你局所收考试费只能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及上交国家广播电视电影总局考务费等支出。
  
  三、上述考试费为事业性收费。你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你局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申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