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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环发[2008]169号
【颁布时间】 2008-08-14
【实施时间】 2008-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全区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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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作要求
  
  1、自治区各部门要通力协作,依照职责,按照分工,认真组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环保部门要重点查处旅游业及采石、挖沙企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依法处罚、关停、取缔沥青拌合、排放污水、废气的违法企业;公安部门要打击风景旅游区矿产企业民爆物品违法使用行为,查处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非法盗猎、放牧等行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大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对无法关停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自治区50大庆期间实行阶段性停产;农牧部门重点查处旅游风景区内乱采、乱挖甘草、发菜及放牧行为;林业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涉及所属自然保护区内企业的林权审查和审批,有计划的关停、搬迁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建设部门和旅游部门负责做好旅游风景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景区旅游企业、摊点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级各类旅游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对没有环境保护内容或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规划,必须按要求进行修订、调整、补充;电力部门要配合各行政部门工作,凡被确认为违法的企业,在接到自治区政府部门相关通知后,要按程序中断其电力供应;监察部门要对监管不力的组织、机构、部门及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时查处,并给予责任追究。
  
  2、各市、县要按照以上要求,成立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工作联合执法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按照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确保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执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结果及时上报,便于尽快解决处理。
  
  3、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非工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环保前置性审批和一票否决的准入要求,密切配合环保审批和执法。今后凡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矿产资源使用证、林业部门核发林地转让使用证,建设、旅游等部门审批旅游企业等业务时,都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审批程序。
  
  4、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破坏旅游风景区环境的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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