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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08]158号
【颁布时间】 2008-08-13
【实施时间】 2008-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学生伤亡有关善后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8〕6号)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现就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妻,应本着自愿选择、知情同意、尊重科学的原则,免费为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二、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再生育夫妻的心理疏导工作,免费提供优生咨询和一般健康检查服务,指导其适时怀孕。
  
  三、对已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夫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施行取出宫内节育器、取出皮下埋植剂、输精(卵)管复通等终止避孕措施手术。
  
  四、对终止避孕措施后在一定时期内仍未自然受孕的夫妻,在县内指定机构为其免费开展生育力评估。对因患生殖系统疾病导致不能自然受孕的,在省内指定机构给予免费诊治。
  
  五、对现无子女,经生育力评估可以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在省内指定机构免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六、再生育夫妻可就近自主选择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享受孕期保健、产前筛查和住院分娩等服务。
  
  七、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技术服务的过程中,要向再生育对象详细介绍可能出现的不良情况和风险,严格执行手术常规,建立健全医疗文书。
  
  八、基层人口计生部门要为再生育夫妻逐一建立技术服务档案,把再生育夫妻的健康状况和待孕、已孕等相关信息纳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搞好跟踪服务。
  
  九、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费用补助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作为灾后安置群众和恢复重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和管理好再生育服务专项经费。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业务指导。省人口计生委应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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