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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63号
【颁布时间】 2008-08-13
【实施时间】 2008-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的通知

[接上页]

  11
  
  (一)加强储备粮管理。按照省、州人民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实和稳定地方储备粮,完成储备粮动态储备任务计2分。储备粮管理符合灵活、机动、效益、节约规定,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计2分,发生储备粮管理人为事故损失和出现重度不宜存的,本项不得分。本项以粮食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发 改 委
  
  财政部门
  
  粮食部门
  
  4
  
  (二)完善和提升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功能。当年县、市人民政府没有投入国有粮食储备公司仓库设施维修费的不得分,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计3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计5分。此项以国有粮食储备公司银行拨款进账单为依据。
  
  发 改 委
  
  财政部门
  
  粮食部门
  
  5
  
  (三)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制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研究和推广的计1分;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的计1分。本项以粮食局制定的制度和开展活动工作简报为依据。
  
  粮食部门
  
  2
  
  五、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25
  
  (一)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的计1分;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的计1分。
  
  粮食部门
  
  工商部门
  
  2
  
  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
  
  具体责任
  
  部 门
  
  标准分
  
  自评分
  
  考核分
  
  (二)加强粮食市场执法监管。工商、粮食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每年在夏粮和秋粮收购时期开展2次以上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各计2分。本项以上报州粮食局和州工商局的工作情况为依据。
  
  粮食部门
  
  工商部门
  
  4
  
  (三)完善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单位达80%以上的计2分;农村和城镇居民固定粮食调查户按规定建立粮食收支台帐,并按时收集报送报表的计2分;粮食、工商部门密切配合每年在工商部门年检时对粮食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进行监督检查的计2分。本项以县、市粮食局提供的统计单位台帐和开展工作情况为依据。
  
  粮食部门
  
  统计部门
  
  工商部门
  
  6
  
  (四)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粮食统计机构、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县、市人民政府核定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和社会粮食统计机构的各计2分,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的计2分,兼职不得分;给予县、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经费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计3分,不给不得分;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计7分。本项以机构、编制及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文件和粮食局银行进账单为依据。
  
  政府办公室
  
  财政部门
  
  13
  
  六、加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经营管理,做好扭亏增盈工作,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16
  
  (一)加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经营管理。各县、市粮食主管部门督促国有粮食储备公司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各计1分,满分4分;当年粮食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产较大损失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本项不得分。
  
  粮食部门
  
  4
  
  (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做好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国有粮食储备公司当年实现利润的计8分,当年实现利润5万元以上的计10分,亏损不得分。本项以粮食局提供的企业会计年报表数据为依据。
  
  粮食部门
  
  10
  
  (三)提高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竞争能力。县、市人民政府帮助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协调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执法、粮食统计等工作,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强做优计2分。本项以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
  
  政府办公室
  
  财政部门
  
  粮食部门
  
  2
  
  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签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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