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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各种途径和优惠政策,对教师定期进行学历培训和业务轮训,大力培养骨干教师,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树立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表彰和奖励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和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管理体制和科研机构,加大科学研究的投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健全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激励机制,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引进农牧民实用技术,加强科学技术信息现代化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和科学技术投入风险机制。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积极办好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收集、挖掘、整理、研究本地区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格萨尔》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古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文化事业,逐年增加财政对文化、体育、广播、影视事业的投入,加强城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发展基层电影放映队,逐年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现代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开展全民体育健身运动,逐步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医疗卫生工作面向基层,实行预防为主,中、藏、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地方病、高原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救助,建立和完善应急预防和救助制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重视和发展藏药产业,保护、开发和利用藏医药资源。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推行城镇、牧区医疗保险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财政对牧民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投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普及卫生常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卫生条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格实行执业医师准入制度,严禁非法行医。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第七章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第七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支持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州参加各种建设,并对在自治州各项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七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藏族公民中大量培养、选拔、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和选拔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机关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重点选派优秀的藏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省内外培训深造、挂职锻炼,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七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在编制、职位、人员等允许的情况下制定录用和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和职工时,优先录用藏族公民和长期在本州工作的其他民族公民子女。 第七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训乡级干部,提高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每年八月四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