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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凉府办函[2008]201号
【颁布时间】 2008-08-13
【实施时间】 2008-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和州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凉山州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和《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工作的实施方案》(川纠办〔2008〕17号),不断规范我州公共服务行业收费和服务行为,切实维护群众消费权益,有效遏制行业不正之风,提高行业工作效能,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健康发展,结合凉山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纠正公共服务行业中利用特殊行业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和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共服务行业要研究并提出解决涉及服务质量和乱收费问题的治本措施,在解决重点问题上下功夫,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专项治理工作。
  
  二、治理范围
  
  今年重点治理的范围是:州信息化办、州规划和建设局、州经委、州银监局等部门监管的通信、银行、证券、保险、公交、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和行业。
  
  三、方法步骤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主要采取自查整改、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省、州、县市三级联动的方法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一)准备动员阶段(8月上旬):建立州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州信息化办、州纠风办、州经委(减负办)、州规划建设局、州工商局、州物价局、州质监局、州银监局等管理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州纠风办,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日常工作。
  
  州信息化办、州规划和建设局、州经委、州银监局等部门要牵头并会同分别监管的通信、银行、证券、保险、公交、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分别建立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目标、任务、责任和完成时限。二是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明确专项治理的工作内容、方法步骤、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三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并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
  
  (二)自查整改阶段(8-9月):查摆问题,自查自纠。通信、银行、证券、保险、公交、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要自下而上地查找问题,重点从三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一是要全面清理收费文件、项目和标准,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州规定的一律取消。二是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分解收费等不合法的乱收费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对群众普遍认为不合理的收费,要召开听证会,合理制订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是对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要立即进行纠正,严肃处理。各涉及行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具体整改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有效进行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通过媒体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做好宣传解释,提出整改方案和期限。要以合理价位和优质服务取信消费者,不能以自身特殊或国际惯例为借口,拒不进行整改。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问题突出、自查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州信息化办、州规划和建设局、州银监局、州经委等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监管行业的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能在自查自纠阶段得到基本解决。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开通网上举报等多种形式,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全面了解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对恶意侵害群众权益事件的处置力度,向社会通报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
  
  (三)监督检查阶段(10月):州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行业自查自纠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和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要重点查处。对违规资金要坚决清退或追缴,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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