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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凉府办函[2008]201号
【颁布时间】 2008-08-13
【实施时间】 2008-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通信、银行、证券、保险、公交、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和行业要根据本系统、本行业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在州政府办、州规划建设局、州银监局、州经委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完善工作措施,健全规章制度,探索和建立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权益、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四)情况汇总阶段(11月):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涉及行业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州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报告的重点内容应包括今年工作开展情况、解决了哪些突出问题、建立了哪些制度、还存在什么问题以及明年打算等方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和行业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认真谋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及时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协调配合,有序推进。州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州信息化办、州规划和建设局、州银监局、州经委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全面落实专项治理各项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州经委(减负办)在维护企业权益、州工商局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州物价局在价格监管、州质监局在计量管理方面要发挥重要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推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完善制度,源头治理。在纠正和查处侵害群众消费权益问题的同时,相关部门和行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涉及服务质量和乱收费问题的治本措施,深化公共服务行业的制度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的问题发生。
  
  (四)定期通报,推广经验。各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要通过工作简报、信息专报和定期报告等方式向州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尤其是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压报。州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凉山州纠风工作有关文件上编发专辑,刊发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供全州各县市、各部门交流借鉴。
  
  联系人:王仁义、张海云;联系电话:3865852;传真:386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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