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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4号
【颁布时间】 2005-11-25
【实施时间】 200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接上页]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十一)违规收费的;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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