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迅速启动集体土地权属快速调查和确权程序。灾后重建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并征询农民意见。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三)维护社会各方的土地权益。灾区各项规划和重建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拆除和重建损毁居民住宅前,要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一)加快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灾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评估成果,尽快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对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进行危险性评估,为临时安置和灾后重建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安排专人昼夜监测,落实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适用于武都区、宕昌县、成县、康县、文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徽县,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碌曲县,秦州区、麦积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县,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镇原县、宁县、西峰区,会宁县,康乐县等一般受灾以上的40个县市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