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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建立符合怒江实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解决服务业统计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统计调查,规范和完善12个服务业行业抽样调查制度。适时建立交通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指标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全州交通运输业统计调查工作。积极探索降低限额规定标准,将经营状况良好、财务资料健全而达不到限额标准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户纳入定期报表的上报范围。 (十)加强工业统计调查工作。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的基础性统计工作,负责将达到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提供给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及时将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各级调查队要将主营业务收入接近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纳入抽样调查范围,尽可能减少处于“游离层”的工业企业。统计、调查部门要建立工业统计信息互通机制,坚持经常性的企业变动情况跟踪反馈。积极探索降低规模标准,将部分经营情况好、财务管理健全而达不到规模标准的工业企业纳入定期上报范围。 (十一)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继续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认真落实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加大对各项能耗指标数据的评估和管理,客观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费和节能降耗情况。建立健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加强企业能源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四、强化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强化部门(行业)统计,确保统计质量。 (十三)健全部门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财务资料的制度。各相关部门(行业)统计数据,特别是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的部门报表数据,须报政府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进一步加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交通运输、金融、邮电通信等部门(行业)的沟通协调,强化相关数据的评估工作,提高数据上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十四)推进建筑业统计改革。按照建筑业企业法人属地原则和入怒江企业项目所在地统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作用,争取年内建立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合作、共同加强全州建筑业统计的新模式,实现将现行建筑业统计由政府综合统计转为建设部门统计的改革目标。 五、巩固和提高统计调查基层建设 (十五)加强基层统计建设。积极推进乡镇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规定配备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证书》。进一步规范企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电子统计台帐。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和部门等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与水平。 (十六)大力推进统计网上报表工作。探索实行统计调查数据样本采集点的网络信息化,通过推进网络延伸扩容,将信息化终端延伸至每一个采集点,利用互联网实现与统计调查部门的报送、数据汇总,扩大联网直报的覆盖面,提高报送效率,切实从根本上减轻基层负担。 六、继续强化统计调查法制建设 (十七)深入开展统计调查普法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大统计调查普法力度,认真抓好统计调查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统计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公众了解统计法律法规,理解和支持统计调查各项工作,为统计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八)加强统计调查执法检查工作。不断强化全员执法、全程执法机制,建立和落实统计调查执法目标责任制。坚决查处不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打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重大案件曝光制度,对统计调查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使统计调查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九)加大统计调查监督巡查力度。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统计调查执法制度,将统计调查执法检查与统计调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将重点抽查与一般性检查结合起来。按照“不重、不漏、不假”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巡查重点,加强对经济普查、农业、能源以及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贸易企业和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执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