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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沪委发〔2007〕6号)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的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需要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为这些家庭提供物质上的救助、精神上的慰藉,使其更好地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增进家庭和谐,为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内容 (一)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3.本办法实施时如果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申请与登记 1.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当年扶助资格。 (四)扶助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子女死亡的,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子女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 4.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5.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6.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 7.丧偶的,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1.年龄的确认。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生育和收养行为的确认。生育和收养子女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生育或者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曾生育过一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4.残疾等级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如果《残疾人证》未注明等级的,以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为准。 (六)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