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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办[2008]41号
【颁布时间】 2008-08-11
【实施时间】 2008-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发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建办档[2008]39号),以及安徽省建设厅办公室建办设发[2008]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城建档案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的领导。要抓紧制订切合实际的针对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建档案安全应急预案,适时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对处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和应急利用。
  
  二、各县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发局档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建档案馆(室)的建设,要对现有的城建档案馆(室)建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特别是抗震设防能力的检查,凡存在工程质量安全及抗震设防能力隐患的要上报地方政府,并商请有关部门尽早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和改造,已确保城建档案馆(室)的安全。
  
  三、各县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发局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地重要建筑、重要基础设施(尤其是重要地下管线)的档案资料的普查清查工作,凡没有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要督促其限期移交。各县区建设局及各开发区建发局要加大对各县区及乡镇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的制度建设,将各县区及乡镇的建设档案纳入城建档案馆(室)的接收范围,实行县区、城乡建设档案的统一管理。
  
  四、各县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发局档案管理部门要以这次四川地震灾害后,城建档案在抗震救灾、恢复生产中提供查询、决策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为契机,尚未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积极主动向上级政府汇报,争取城建档案馆(室)的建立。我委将适时对这项工作进行督查。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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