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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考核奖惩 对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奖励与处罚,每年度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一)奖励 一类目标单位:综合得分居前两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予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秀单位”表彰。根据农村、城市和流动人口、保障措施等考核结果,对单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设立单项奖励(出现否决因素的除外)。优秀奖励标准:当涂县4万元,三个区2万元。单项工作奖励标准:当涂县2万元,三个区1万元。授予优秀奖的原则上不再授予单项奖。 二类目标单位:综合得分居前两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予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秀单位”表彰,奖励标准为1万元。 三类目标单位:对与市委、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16个重点考核单位设置8个优秀奖励名额。其中,省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涉及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房地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7个综合治理单位,考评得分居前四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及签订责任书的其他重点考核单位,得分居前四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予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优秀单位”表彰,奖励5000元。对市委、市政府未与其签订责任书的20个评估考核单位设置5个先进奖励名额,得分居前五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予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表彰,奖励2000元。 以上奖项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经费在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上述单位因出现否决因素不予评优评先时,得分排名其后的单位不递补。对在全省考核中获得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表彰的单位,可直接评为优秀,不受得分排名和评优数量限制。 凡考核受表彰的单位,可按照总额不低于奖励金额50%的比例,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人口计生委(办)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二)处罚 凡当年考核列为“未达标”的目标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意见》(马发〔2006〕1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及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人口计生工作责任人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对连续两年未达标的,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进行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工作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人口和计生委会同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