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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口计生[2008]68号
【颁布时间】 2008-08-11
【实施时间】 2008-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申办居住证中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区人口计生局和光明新区事务办要做好“双查”检查结果印章和“免查对象”印章的刻制,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免查对象”印章的管理,并在《报告单》上加盖“免查对象”印章字样和街道公章。区、街道、社区要做好《报告单》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社区工作站要摸清辖区“双查”对象情况,对辖区内符合居住证办理规定的已婚育龄妇女,就近便利发放技术服务免费凭证;对技术服务机构反馈的“双查”信息应及时更新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要善于运用提请函,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
  
  (三)各级技术服务机构要在各区人口计生局的指导下,制定“双查”计划,统筹资源,对流动人口人数较多的工厂或聚居区,要上门“双查”。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置明显标识,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市人口计生局将加强对居住证办理过程中计生工作的监管,对办证过程中出现群众投诉的将在季度信访通报中予以照登,并将居住证办理过程中“双查”情况和信息通报情况纳入年度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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