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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赣地税发[2008]115号
【颁布时间】 2008-08-11
【实施时间】 2008-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来赣创业务工人员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支持地震灾区人员做好灾后自救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江西实际,现就地震灾区来赣创业务工人员的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赣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经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地震灾区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予以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在赣企业支付给经民政等有关部门统一安置的地震灾区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地震灾区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在赣企业经民政等有关部门统一安置地震灾区人员工作,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省地税局给予适当减免。
  
  四、对地震灾区来赣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五、地震灾区来赣务工人员自2008年5月起,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地震灾区来赣务工人员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灾区人员(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从开业起一年内,免收其定额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工本费。
  
  八、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灾区人员(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从开业之日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一年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
  
  九、对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灾区人员,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十、对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灾区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一律享受绿色通道服务,预约服务、节假日服务和上门服务,按照“三个服务”措施100条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办结。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支持灾区人民开展自救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来抓。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服务工作,切实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确保灾后自救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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