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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大信用村(镇)建设力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推进信用户评定工作,适时增加对农村地区农户,特别是农村受灾地区农户贷款的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允许跨年度使用资金。 (三)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扶持。灾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存贷比例不超过75%的前提下,凡房屋倒塌农户的恢复重建所需贷款不受规模限制。人民银行市县支行要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灾后重建资金的监测分析和政策指导,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支持房屋倒塌农户灾后重建出现的资金缺口,要及时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金融服务的监督检查,防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集中,严格有关建材企业的贷款风险管控,严肃查处对“两高一资”和环境污染项目的贷款发放,保证灾后恢复重建信贷资金的规范运行。 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各县支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和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灾区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