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54号
【颁布时间】 2008-08-08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2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城乡特色规划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