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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办发[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07-06
【实施时间】 2009-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7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改制重组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提高行政效率,现将《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改制重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改制重组工作指引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稳妥、有序地开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出资监管单位的改制重组,包括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拟采取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改制重组行为。
  
  二、酝酿阶段
  
  出资监管单位在酝酿阶段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充分论证改制重组必要性与可行性
  
  --必要性:(1)加快推进企业发展壮大,提高核心竞争能力。(2)有利于产业结构战略转型和调整升级。(3)提高国资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非主业资产整合和优势资源向主业集中。(4)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5)提高国资流动性,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
  
  --可行性:(1)符合国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2)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市场运行规则和企业发展要求。(3)具备启动改制重组的有利时机。(4)内外部条件较为完善,操作性较强。
  
  2、按照提出改制重组项目的不同方式,做好前期沟通,并正式立项。
  
  --市政府提出改制重组项目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安排对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提出相关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市政府的相关决议,按照规定正式立项。
  
  --市国资委或出资监管单位提出改制重组项目的,由市国资委对企业展开调研,对确需实施改制重组的企业,提出改制重组建议。经市国资委研究讨论,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原则同意后,由市国资委按照规定正式立项。
  
  3、注意事项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正确把握启动时机。
  
  (3)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干部职工思想统一。
  
  (4)深入开展调研,研究比选多种方案。
  
  (5)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三、操作程序
  
  (1)项目正式立项后,企业启动内部决策流程,形成同意改制重组的内部决策文件。
  
  (2)相关企业制订改制重组操作方案,必要时引入独立的审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提供支持。
  
  (3)向市国资委申报拟改制重组的请示、改制重组方案,以及内部决策文件等相关材料。
  
  (4)市国资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如有必要,由市国资委牵头征求市政府其他委办意见,并对方案作进一步完善。
  
  (5)市国资委将改制重组方案报送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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