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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在植树造林中因监管不力,致使造林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超过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批准林木采伐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征用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 (五)对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除治不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 (六)对林木及其种苗的检疫和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对发现森林火情、火险、火灾不及时上报或不及时组织扑救,造成严重损失的; (八)对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不组织查处,或者不向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 (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对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本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特大案件的; (十)违反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审核或审批采伐林木、运输、经营或加工木材的; (十一)违反林木管理规定审核办理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书的; (十二)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