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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5-10-09
【实施时间】 2005-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

[接上页]

  (一)在植树造林中因监管不力,致使造林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超过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批准林木采伐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征用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
  
  (五)对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除治不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
  
  (六)对林木及其种苗的检疫和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对发现森林火情、火险、火灾不及时上报或不及时组织扑救,造成严重损失的;
  
  (八)对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不组织查处,或者不向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
  
  (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对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本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特大案件的;
  
  (十)违反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审核或审批采伐林木、运输、经营或加工木材的;
  
  (十一)违反林木管理规定审核办理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书的;
  
  (十二)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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