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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妥善处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解决影响工程施工的各类问题。为避免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电信基础设施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城区内电信传输管道线路涉及的房屋拆迁、绿化占用、道路挖掘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有关标准执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肃处理以获取赔偿为目的、在电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内恶意设立各类建(构)筑物和种植各类植物的行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部门应积极协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掘路、占路、疏导交通等问题。各相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应征得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并由提出改动或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改动或迁移所需费用。 六、加大对电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 电信基础设施安全是确保通信畅通和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各级政府要将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危及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周边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进行专项整治。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破坏电信基础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工商部门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通信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继续完善企业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司其职,并充分依靠、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保护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全省电信网络安全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