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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59号
【颁布时间】 2008-08-06
【实施时间】 2008-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人民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加强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续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
  
  (四)加强综合整治,落实责任追究
  
  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加大环境违法惩治力度。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行为。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开环境信息,营造公众参与和监督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畅通投诉渠道。
  
  五、实施步骤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分动员部署、集中检查与整治、总结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于8月15日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至9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地,重点河流周边企业、化工、冶金、采选、造纸等行业的检查以及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检查。对2006年以来州级审批项目和部分县、市级审批项目进行检查。
  
  各县、市必须将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报告分别于8月12日、9月10日、9月25日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0月)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各县、市于10月25日前将《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
  
  
楚雄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耿克明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
  
  李平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吴波州环保局局长
  
  成员:
  
  黄丕刚州环保局副局长
  
  李洪亮州发改委副主任
  
  邹昆林州经委副主任
  
  赵宗喜州纪委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张云州司法局副局长
  
  罗觉敏州安监局副局长
  
  张如伦州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保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局长吴波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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