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坝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8-06
【实施时间】 2008-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精神,促进我州地震灾区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灾区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将我州地震灾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对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发给《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作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发放;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核发。具体发放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原下岗失业人员,在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限内,不办理《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可享受相同的政策待遇。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
  
  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城镇废墟清理、基层劳动保障协理、险情监测、环境绿化管理、消防协管、灾区自然文化遗产及地震遗址保护、乡村基础设施临时管护等确定为公益性岗位。州人民政府还将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继续调整和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灾区企业吸收州内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受灾严重地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灾区吸纳就业能力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四)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
  
  灾区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3年内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灾区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的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
  
  (六)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
  
  灾区劳动力就业问题要列入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规划,将以劳务投入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工程和有关灾后恢复重建的服务性工作纳入以工代赈范围,优先使用灾区劳动者,使其获得必要的生活来源。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灾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接活动,提供岗位信息和免费就业服务。
  
  (七)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地区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其尽快落实工作岗位。
  
  上述就业援助政策涉及的各项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6〕35号)和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阿州财社〔2006〕67号)的规定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