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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九)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震伤员在紧急救治阶段结束出院后,因地震伤情需要继续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其余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和财政支付。具体办法由州财政局等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汶川地震出院伤员后续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8〕88号)制定。 推进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灾后2年内,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补助个人缴费的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震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对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把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规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未注明执行期限的就业援助、失业救助政策实施到2008年底。 (二十一)从2008年起,实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州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办法,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力度。 (二十二)灾区用人单位要以大局为重,积极组织职工生产自救,发挥职工在抗震救灾、恢复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参加政府或用人单位组织的抗震救灾活动,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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