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08-05
【实施时间】 2008-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区域统筹、资源节约、要素共享、环境共保、设施共建的目标。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云南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滇中城市群规划》和全州“十一五”规划尽快修编《楚雄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楚雄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级发展规划,尽快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全州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城市雕塑立项和建设、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在州境内跨县、市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州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下列规划项目在报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审批之前,必须报州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议。一是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二是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规划;其他须上报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三是城市各类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的景观与规划设计、重要标志性建筑及大型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雕塑设计方案等。
  
  四、州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或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日常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联络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充分发挥其下设专家咨询组的作用,按程序组织专家研究和审查规划项目。各类重要规划设计审查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要邀请州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或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或专家参加,州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联络会议形成的意见进行规划审批或许可。
  
  五、州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审查和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依规实施。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