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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8]175号
【颁布时间】 2008-08-05
【实施时间】 2008-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2008-2009年度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的补充通知

[接上页]

  (二)乙方未能按时按质将修理的车辆交付给维修单位的,修理厂须向维修单位说明原因,否则按此次维修单位修理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三)如因乙方提供的维修服务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维修单位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维修单位应以维修合格的接车单签字为准,视为本次修理的终结;如因维修单位管理、操作不善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严禁虚开维修发票,严禁向用车单位及管理人员、驾驶员送礼、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经济处罚、三年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十、合同的终止
  
  (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履约金不予退还。
  
  A、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B、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
  
  C、使用伪劣产品材料的。
  
  D、弄虚作假增加费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拉拢维修单位的。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退还履约金。
  
  (三)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约能力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十二、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德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除本合同规定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外,终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合同须经德宏州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八份
  
  甲方:(法人签字并盖章)
  
  乙方:(法人签字并盖章)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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