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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08]93号
【颁布时间】 2008-08-05
【实施时间】 2008-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中,认为需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可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处分建议或移送的案件应及时予以受理。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认定构成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土资源部门。不构成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退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或核准备案,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八月五日

  
  附: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范明(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蔡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楸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
  
  蒋予忠(市监察局副局长)
  
  梁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魏新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祥东(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长安(市发改委副主任)
  
  宋凤山(市建委副主任)
  
  黄松涛(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盘根(市财政局副局长)
  
  殷玉柱(市房管局副局长)
  
  李彦彬(市工商局副局长)
  
  胡大伟(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胡大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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