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劳社发[2008]39号
【颁布时间】 2008-08-05
【实施时间】 2008-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规范征收计划变更调整业务程序和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下达并提交征收机构的征收计划,因用人单位在计划下达前已经破产而未及时申报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需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地税局审批。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对无法清偿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政策予以核销等业务,均应按规定报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一)医疗、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方式应符合国家和统筹地政府的规定。严禁以现金支取方式向参保个人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遗失报销凭证的,凭加盖医院鲜章的原凭证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医疗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强化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核查认证工作,优化改进认证方式,努力提高认证效率,有效防范各类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加强经办业务管理,防止各类投机行为和变相骗保行为。
  
  (三)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弄虚作假、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防止基金流失。完善购买服务型保险基金的结算标准、结算办法和服务质量评定办法,降低基金不合理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管理,规范基金经办行为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切实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规定和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检验的约束控制机制,防范基金经办的制度风险和人员道德风险。
  
  (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金支出户等专户利息收入要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禁止违反规定多头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当期预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全额记入当期收入,严禁将实际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往来账户中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严禁滥用会计科目。破产企业一次性缴纳的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要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余命医疗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全部记入当期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并按规定额度逐月分账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提取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的核算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规定,足额支付基金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整准确核算应收基金存款利息。用人单位或个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不得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应通过“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核算。加强基金债券资产管理,及时兑付到期债券,避免基金利息损失。
  
  (五)规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理业务资金的会计核算。凡接受委托,按市政府规定代理发放的各类资金,一律在《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渝财社〔2004〕96号)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专户”内过账。收到委托方代发资金时,借:其他专户存款,贷:暂收款;代理发放时,借:暂收款,贷:其他专户存款。
  
  (六)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系统的适用性和数据质量,确保系统信息准确、可靠。规范系统数据维护程序,确保系统安全。
  
  (七)加强部门之间、经办机构内部各项业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按月对账制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基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基金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本通知印发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八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