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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文[2008]293号
【颁布时间】 2008-08-05
【实施时间】 2008-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加大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力度,规范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决定对保障金的征收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现将改进和完善后的保障金征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宁省部属单位及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外来经营户。
  
  二、经费由财政核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已列入预算的,由财政局从财政预算中直接代扣入库。未列入预算的县(市、区),由财政局按标准追加预算后再代扣入库。
  
  三、财政拨补经费和自收自支的企事业单位,市内的省部属机关、社会团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外来经营户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当地地税部门代收。
  
  四、各单位应缴的保障金按在职职工总人数征收。征收标准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单位上年度人均收入×60%,每年一次性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8月31日。
  
  五、保障金要与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等一并进入地税征管系统实行统一管征。
  
  六、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核实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持本单位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单位劳动用工合同及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单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单位凭此单抵扣保障金。
  
  七、安置残疾人单位,应当选择适宜残疾人的岗位,被安置的残疾职工必须完全享受在职职工的同等待遇,单位如需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除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需报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备案,否则不予抵扣保障金。
  
  八、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企业因严重亏损而确需减缴的,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申请报告,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酌情减缴。
  
  九、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必须主动、及时、足额申报缴纳,逾期上交的,按《残疾人就业条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地税部门应加强保障金征收工作,并将保障金征收列入当年年度考核指标。
  
  十一、财政每年从地税部门征收的就业保障金总额中提取15%的金额,作为地税代收工作经费。
  
  十二、残联、地税局、财政局、人行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金征收各项工作。残联负责该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政策解释等工作;地税局负责保障金的代收,以及建立缴费单位及个人的基础资料档案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专用票据的发放和核销。人民银行负责办理保障金入库工作、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组织管理和检查下级国库经收处、信用社办理保障金收纳和划缴工作、制定宁德市金融机构收缴保障金有关会计核算手续等工作。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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