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八条 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企业负责人当年的效益年薪。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取消企业负责人当年的效益年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服从组织调任到特定企业任职,以及对企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公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