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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08]153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市区部分由市财政负责扎口管理,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可接收捐赠的其他公募基金会筹集的捐赠者有明确用途或对象的捐赠资金,要在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由接收部门及时拨付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按照规划要求在与捐赠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使用。
  
  (三)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下达的救灾任务,测算相关明细费用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
  
  六、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
  
  (一)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捐赠资金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管理,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抗震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做到账证、账款、账表相符。接收捐赠资金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所有接收捐赠的单位和社会组织均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
  
  (二)抗震救灾物资的管理。接收救灾物资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账目清楚。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救灾物资。接收救灾物资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接收救灾物资价格由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及时免费认定,并出具认证书。质监、药监部门要协助接收单位把关抗震救灾物资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对接收的非指定用途救灾物资,在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拨。
  
  (三)对物资采购和重建项目,凡有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充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对急需的各项物资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行统一采购、集中管理、集中调拨,对采购过程中无法按时完成的手续问题,应进行事中登记事后补办。
  
  (四)对已经承诺捐赠款物但未到账的单位,相关部门要及时督促其履行承诺。
  
  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
  
  为尽可能完整反映我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全貌,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扎口统计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信息,相关数据以实际到账数为准。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工青妇组织和其他接收捐赠单位要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在每月5日之前将本单位截止上月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真实、完整、准确。
  
  八、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
  
  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接收捐赠的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媒体的监督。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抗震救灾款物的筹集及使用情况。
  
  对于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过程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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