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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财政部门。 1.负责会同民政、卫生部门共同编制年度医疗救治、运送、处理无名尸体的经费预算工作; 2.依据市民政局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每半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拨付现场医疗救治、转运、定点医院救治流浪患者及运送、处理无名尸体的经费。 3.每半年对使用于流浪患者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四、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程序 (一)流浪乞讨病人一经发现,由发现地民政部门立即报告市急救中心现场抢救并转送至就近的定点医院; (二)市急救中心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填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接诊单》并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甄别认定流浪乞讨病人身份。正常工作日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2小时,其他区(县)4小时;节假日(含夜间)12小时内到达。不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患者身份认定的视默认。对认定属于救助对象的出具相关证明; (四)在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病情复杂,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的(精神病患者除外),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下发继续治疗通知书,医院方可继续治疗;对一些特殊的、病情复杂的急危重症患者,定点医院确无能力处理的,经市民政局批准转入转诊医院,病情稳定后,应转回定点医院,实现双向转诊; (五)受助人员擅自离开定点医院的,视同放弃救助,定点医院应及时报所在地民政局; (六)流浪乞讨病人脱离生命危险,病情基本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所在地民政局,所在地民政局需在三日内做好出院后的安置工作,受助人员拒不出院的,公安部门应协助强制其出院; (七)流浪乞讨病人因病重救治无效死亡后,由定点医院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市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对尸体的善后处置。 五、无名尸体处理程序 (一)对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勘查,通知市殡葬服务中心接运、保存尸体,同时填写《无名尸体接运单》;市殡葬服务中心凭《无名尸体接运单》及时接运、保存无名尸体,并通知发现地区(县)民政局,于3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到市殡葬服务中心对无名尸体进行核实认定。 公安部门应在一月内对死者身份进行核实,卫生、民政部门应协助配合;对已核实身份的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负责通知死者亲属认领,超过三个月不来认领,视为无人认领;对保存三个月无人认领的无名尸体,由市殡葬服务中心书面通知无名尸体发现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出具《无名尸体处置通知单》,并及时将《无名尸体处置通知单》送达无名尸体发现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无名尸体处置通知单》后,应及时出具《无名尸体处理通知单》,并于3日内送达市殡葬服务中心和市民政局。市殡葬服务中心根据《无名尸体处理通知单》对无名尸体火化或土葬(穆斯林尸体);对无法确认民族的无名尸体,按穆斯林尸体处置。《无名尸体处理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区(县)民政局留存,二联:市殡葬服务中心留存;三联:报市民政局留存。 (二)涉及刑事案件的无名尸体,由市公安局管辖区分局或刑科所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查报告。期间尸体由市公安局刑科所解剖室保存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仍无法核实身份或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需确认已采集无名尸体指纹及DNA样本保存后,由公安机关通知市殡葬服务中心运送、保存,保存期满二个月无人认领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