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菏政办字[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住宅小区数量不断增多,小区居住人员身份复杂和小区的封闭性,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小区居住人员计划外怀孕和违法生育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指导,适应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建设步伐加快的新形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职责,以封闭式物业管理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重点,建立健全“街道指导、部门协调、社区管理、物业参与”的住宅小区和商贸市场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提高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工作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开发单位、住宅小区、商贸市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法与房屋开发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指导、督促以上单位明确人员,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做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社区居委会
  
  1.及时将住宅小区纳入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2.为住宅小区、商贸市场的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提供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随访等服务。3.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商贸市场的育龄人员有关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对新开发住宅小区的先入住人员,包括户籍人口、寄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建档造册,准确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并上报办事处。
  
  (三)物业服务公司
  
  1.配合、协助驻地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做好住宅小区、商贸市场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2.配合、协助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入户调查。发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计生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3.配合街道办事处(镇)计生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查验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未经查验或无《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告知流出地街道办事处(镇)计生部门或社区居委会。4.协助驻地社区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信息采集、药具发放、生殖保健等服务工作。5.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小区计划生育资料移交给社区委员会,不得损毁,并与社区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资料移交证明手续。
  
  (四)其他部门
  
  1.人口计生部门。各级计生部门要做好对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听取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及时帮助物业服务公司解决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履行好计划生育管理职责。2.房管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公司配合驻地街道、社区做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并与驻地街道办事处(镇)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抓好落实。3.公安部门。在依法办理新建住宅区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手续时,要及时通报同级计生部门,并积极配合计生部门依法执行公务。4.工商部门。监督房屋开发单位、物业服务公司办理年检手续时,出具驻地街道办事处(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证明,配合社区做好住宅小区、商贸市场的经商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考核奖惩
  
  城区街道办事处(镇)要定期对住宅小区、商贸市场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进行检查,人口计生、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商贸市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计生部门要把小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对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效果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凡是不配合计生部门开展工作的,取消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八年八月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