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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08]114号
【颁布时间】 2008-08-01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关于温州市创建旅游经济强县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旅游局关于《温州市创建旅游经济强县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一日

  
  
温州市创建旅游经济强县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实施意见
  
  (市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3号)精神,实现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我市旅游经济强县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强工作为抓手,充分利用旅游资源,全面提升县域旅游产业水平,加快旅游经济强县、旅游强镇和特色旅游村建设,做大做优旅游业,构建旅游经济强市支撑体系,推动城乡旅游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在全市创建2个以上旅游经济强县(市、区)、重点培育10个旅游强镇(乡、街道)、争取发展50个特色旅游村。
  
  三、组织实施
  
  对照省旅游局制定的《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实施意见》、《浙江省旅游经济强县检查标准》、《浙江省旅游强镇检查标准》和《浙江省特色旅游村检查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参加创建的县(市、区)、镇(乡、街道)和村应制定创建方案,细化达标计划和任务,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各项措施,对照省评价标准开展创建、自检工作。旅游经济强县由省旅游局为主指导组织验收工作,旅游强镇和特色旅游村创建工作由市、县旅游主管部门为主指导验收工作,省旅游局组织统一审核。符合验收标准的旅游经济强县(市、区)由省政府命名,旅游强镇(乡、街道)和特色旅游村由省旅游局命名。
  
  四、奖励办法
  
  各创建单位须在获得荣誉称号后3个月内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奖励。对获“旅游经济强县”称号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旅游强镇”称号的镇(乡、街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特色旅游村”称号的村一次性奖励5万元(欠发达地区获“特色旅游村”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
  
  五、工作要求
  
  创建旅游经济强县、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是一项标准高、涉及面广、关联度强、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抓紧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强方案,落实达标计划,开展督促检查,做好宣传发动,建立创建工作档案。要以当地特色旅游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核心,着力打造一批旅游精品,建设一流的旅游接待设施,提供一流的旅游服务质量,提高县域旅游业发展能力,提升县域旅游业的产业素质,共同推进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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