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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唐政办函[2008]258号
【颁布时间】 2008-08-01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唐山市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唐山市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唐山市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推动生态市建设,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8]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按照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为目标,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建设活动为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坚持“立足监督、联合执法、各负其责”原则,扎实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深入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着力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及违法案件,使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加快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监察法制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政策体系,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监察执法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专业队伍,探索生态环境监察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完善生态环境监察的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提高环境执法装备水平,增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加大生态环境现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集中解决生态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建成一批示范区域和示范工程,促进重点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好转,为建设生态市打下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工作时间和范围
  
  自现在起至2009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遵化市作为第一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要按照充实试点内容的要求,完善补充生态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全方位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在机制创新、目标责任考核、生态环境监察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有新的举措。迁安市、唐海县作为生态环境监察重点试点地区,要以资源开发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和农村生态环境为重点,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其他县区作为生态环境监察一般试点地区,要将矿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重点,纳入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范围。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8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各县(市)区试点方案要报市、省环保局备案。各县(市)区要对本地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全面开展以资源开发和建设(包括湿地、矿山、土地资源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地区、生态示范区等)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类特别保护区以及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生态建设等)、农村生态环境(小城镇建设、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全市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联合执法监察,每季度对试点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采取会议、考察、研讨等方式进行工作交流,提高生态环境监察水平和能力。建立生态环境监察专职队伍,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推动地方生态环境管理与监察法规制定工作。
  
  3、验收阶段(2009年6月至12月)。2009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进行自查和验收。7月至8月份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进行验收。9月至12月,国家、省对我市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并对成绩突出单位进行表彰。
  
  (三)主要工作内容
  
  1、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努力遏制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趋势。各县(市)区所有资源开发、区域性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海岸工程和滩涂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环评要求编制生态恢复方案,开展环境治理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生态破坏和污染事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各类特别保护区内,严禁新上产生污染、破坏动植物资源或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项目,防止产生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其他人为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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