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8]197号
【颁布时间】 2008-08-01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结构推进我市外贸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45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60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创新转型,及时破解发展难题,促进外贸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确保我市外贸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外贸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对外贸易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力发展对外贸易能促进港口繁荣,增加财政收入,加快产业升级,扩大劳动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提升城市影响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持对外贸易健康稳定发展,事关我市经济发展与运行质量,事关我市社会进步与和谐稳定,事关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大局。宁波对外贸易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外贸兴,则港口兴;外贸兴,则城市兴。
  
  (二)积极应对我市对外贸易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当前世界经济增速明显放缓,国际需求继续萎缩,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力度加大,受多种因素叠加影响,我市外贸企业成本大幅提高,利润空间不断缩减,国际竞争力明显减弱,全市外贸出口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全市上下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保持外贸稳定发展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保外贸就是“保生产、保就业、保港口、保财政、保金融、保民生、保稳定”的观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保稳促调和治标治本两手抓,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主动的工作、更加有力的措施,千方百计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促进外贸主体、产品、市场和贸易方式结构不断优化,推动对外贸易从规模扩张向结构优化转变,从发挥低成本、低价格优势向提升核心竞争力、综合竞争力优势转变。
  
  二、加大对外贸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切实使用好企业专项奖励资金。2008年市财政安排3亿元奖励资金,通过退税渠道直接支付给相关出口企业,2009年视情况定额度、标准和范围。市外经贸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已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外经贸财〔2008〕87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该项政策的落实工作,使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企业。
  
  (四)合理运用好各级外贸扶持政策。合理安排和使用好各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认真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资金等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省下达的外贸专项扶持资金的组织、申报和使用。
  
  (五)加大对各地外贸工作考评奖励。在市政府《2008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评价及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08〕50号)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各县(市)、区外贸工作考评奖励力度,对完成全年外贸出口考评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六)鼓励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贸工作的支持。对为全市外贸排忧解难、优化服务、促进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市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三、优化外贸队伍结构
  
  (七)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2008年一般贸易出口额和一般贸易进口额各名列全市前20家、一般贸易出口增量名列全市前10家的外贸企业经营者,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鼓励外贸企业做精做优。对2008年一般贸易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名列全市前10家的外贸企业经营者,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减免外贸企业相关税费。对外贸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2008年、2009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给予减征或免征。
  
  四、改善外贸产品结构
  
  (十)积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鼓励外贸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研发,鼓励外贸企业新设和引进研发、设计、检测机构,鼓励企业联合成立外贸公共研发机构。
  
  (十一)鼓励企业实施创牌认证。健全出口品牌评价、保护、推广、扶持体系,推进新一轮省、市出口名牌评选活动。鼓励企业以收购、租赁等方式获取国际知名品牌经营权。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增强标准制定话语权。
  
  五、调整外贸市场结构
  
  (十二)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展销活动,鼓励组展单位到境外自办展会或组织参展活动。
  
  (十三)鼓励开辟境外直销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境外直销基地,构建完善境外营销网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