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彰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打造文化淮安、魅力淮安为目标,营造富有特色的广告文化,规范户外广告行为,美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广告资源,促进城市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职责分工 根据“统一规划、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市城市管理、规划、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依法实施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户外广告的批后管理和无证施工的违法查处,并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没收、罚款、责令拆除等行政处罚;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并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经营,统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设置范围和管理内容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范围是中心城市规划区,即高速环500平方公里范围内,管理的内容包括利用下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广场,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气囊、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四、总体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应有偿使用。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利用自有建(构)筑物和户外场地等非公共设施(阵地)为自身形象宣传的户外广告,无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其他户外广告依本实施意见进行公开出让,使用权受让收益部分按协议约定比例(政府与单位或个人原则上按4:6分成)返还给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后,由产权单位自行组织设置。 (二)在市区中小学、大中专院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所有建筑、居民住宅楼以及博物馆和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严禁设置楼顶广告和墙体广告;在其周边地区以及市区里运河、古黄河两岸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严格控制水渡口中央商务区的楼顶广告和墙体广告,鼓励淮海中心商业区、车站广场等周边地区以及城市道路两侧的商业建筑适度设置楼顶广告和墙体广告,强化设置在该类建筑上的户外媒介的夜间亮化。 (四)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严禁设置高炮广告;在城市主次干道不应设置跨路户外广告。 (五)严格控制在市区主要建筑物及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布幔广告、沿线墙体广告和楼顶广告,拆除位于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中的出租车停靠点广告和灯杆灯箱广告。 (六)严格控制在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和建设控制地带、仿古建筑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灯箱广告等。确需设置的,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七)公安、交通、民政、建设、旅游等部门为实施行政管理设置的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交通指示牌等,不得设置其它户外广告和标志。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得设置其它指示标志牌。 五、户外广告设置程序 (一)利用固定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户外广告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