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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深监[2007]143号
【颁布时间】 2007-12-26
【实施时间】 2008-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召开特邀监察员聘任大会,给聘任人选颁发聘书和《特邀监察员证》。
  
  第八条 市监察局纠风室(市政府纠风办)负责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解聘、管理、学习、收集意见、联络、服务等日常工作。
  
  特邀监察员实行责任管理,并设立若干个相对固定的职能组,分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市监察局应为特邀监察员开展相关监察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一)市监察局每年为每位特邀监察员订阅纪检监察报刊,赠阅《深圳监察研究》,为特邀监察员了解和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二)市监察局涉及政府重大决策、民生热点问题的法规、文件的制定以及有关检查活动,可邀请特邀监察员参加。
  
  (三)市监察局每半年召开一次特邀监察员座谈会,通报全市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市监察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适时召开特邀监察员小组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市监察局应保持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适时通报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市监察局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特邀监察员工作,保持与特邀监察员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及时向他们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反馈有关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工作情况登记。
  
  (五)市监察局根据特邀监察员担负的工作情况,每年给予适当的补助,经费从专项业务费中列支。
  
  第十条 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特邀监察员,市监察局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结束,因工作需要符合聘任条件的可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特邀监察员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视为解聘。
  
  第十二条 特邀监察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提前解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三)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的;
  
  (四)以特邀监察员身份从事与监察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任期内的解聘由市监察局与推荐单位协商后决定,由市监察局向推荐单位和本人出具解聘决定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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