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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驻宁企业、部分区属企业: 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机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我厅研究,决定开展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目的 通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建立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我约束机制,推进全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工作的开展,顺利实施全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评比工作。 二、书面审查对象 纳入《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合同监管单位目录》的企业。 三、书面审查的内容 书面审查的内容是企业在2007年度执行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具体为: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3、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缴费基数申报和缴费情况; 5、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6、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7、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8、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9、其他需要书面审查的情况。 四、方法步骤 1、准备阶段。2008年1月10日前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2007年度书面审查工作,并向参加书面审查的各类用人单位发放书面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表格。 2、自查阶段。2008年1月11日至2月25 日,各类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书面审查的内容,对照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对于《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合同监管单位目录》中有二级单位的企业,由企业组织所属二级单位开展自查并汇总自查情况。自查结束后,各用人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都要分别如实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自查表》(栏目有更新,见附件1),并对2007年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样式见附件2)。 3、审查阶段。从2008年2月26日起,企业按照《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日程安排表》(见附件4)携带本企业的《书面评估报告》(企业整体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不再另行上报评估报告)、本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自查表》(《书面评估报告》、《自查表》同时报送电子版)和附件3规定的资料至我厅指定的书面审查地点接受书面审查,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在书面审查过程中,我厅将依据书面审查标准,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评定并提出审查结论,登记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手册》。对在书面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我厅当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我们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监督检查,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送有关审查资料,接受书面审查。对逾期不报送相关书面审查资料、不接受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我厅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将派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实施全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各用人单位在自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作用,本着为职工负责的原则,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扎扎实实开展自查工作。 (三)我们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这次书面审查结果,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为今年开展评选自治区本级2007年“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