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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7]339号
【颁布时间】 2007-12-25
【实施时间】 2007-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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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市公安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深挖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网络,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七)市监察局。
  
  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以及在突发重大药品安全事故时发生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市知识产权局。
  
  负责对药品经营活动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冒充专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或调解。
  
  五、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一)各级政府、药品安全工作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的,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二)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药品安全负总责。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责任范围的药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责任范围的药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未履行以上职责,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的,追究政府负责人及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本部门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发生药品安全重大事故的。
  
  2.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未依法采取积极措施并造成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3.未严格依照企业开办条件及程序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造成重大药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4.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在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未对事故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和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6.在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不力,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7.出于局部利益阻碍、干涉药品安全案件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9.未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和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
  
  10.其他相关的渎职、失职行为。
  
  (四)对未尽职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由市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依照事权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送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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