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时间】 2008-07-31
【实施时间】 2008-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接上页]

  3.4应急处置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本地救援专家、救援队伍、抢险设备不足时,应地方政府抢险指挥部请求,及时协调省内其他矿山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参加抢险救灾。
  
  根据领导小组决定或总局领导的批示要求,确定派赴事故现场人员参与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3.5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与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与协调由到达现场的带队领导负总责。及时将有关领导的指示及批示精神传达给现场抢险指挥部,并督促贯彻落实;听取现场抢险指挥部抢险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事故抢险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抢险过程进行救援指导、协调工作。指定专人及时向调度统计室报告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现场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
  
  4技术支持和保障
  
  4.1矿山救援队伍保障
  
  全省2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4个矿山救援骨干队伍,14支矿山救护队,2个矿山排水基地。主要分布在邯郸、邢台、石家庄、唐山、承德、张家口、保定等主要产煤市,形成了覆盖全省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
  
  4.2矿山救援装备保障
  
  根据煤矿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救援情况,当地救援装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用2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储备的部分救援装备进行增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地排水设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用2个矿山排水基地储备的大、中型排水设备。
  
  4.3矿山救援专家保障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事故类别就近选调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事故抢救,协助制定煤矿事故灾害救援方案,收集事故信息、分析灾害情况的演变、完善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5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
  
  在事故抢救工作进展到设区市应急救援力量足以应对时,省级应急救援转入市级应急救援后,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当煤矿事故遇险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或遇特殊情况,经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无法继续开展救援工作情况下,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参与应急救援的矿山救援队伍要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交《抢险救护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和部门职责的调整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