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8]46号
【颁布时间】 2008-07-31
【实施时间】 2008-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
  
  (一)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完善主办监察员制度和监察程序制度,保证监察执法规范化。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必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建立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季度分析和重大案件上报制度,研究分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实动态。按照便民服务和规范管理的要求,统一使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
  
  (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劳动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充分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预警防范。进一步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范围,从过去侧重于对企业的监察执法逐步转变到包括对机关、事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的监察。在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上,从过去基本侧重于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察转变到包括对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工资等综合性的全方位监察。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基础建设
  
  (一)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执法和网络化管理。积极推广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模式,逐步推行劳动保障网格化监察。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管辖地域由监察员分片包干,落实监管责任人,实施劳动保障网格化执法,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监管的全覆盖。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技术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支撑力度,将劳动保障监察的各项业务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及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提升管理手段和管理实效。
  
  (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加强对所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信息整理和动态监管,依法建立以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为内容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分类监管。对失信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典型案件依法向社会公布,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六、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治理机制
  
  (一)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依法处理。进一步改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环境,因国家机关不当干预办案、导致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查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治理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财政、工商、税务、建设、卫生、人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治理联系会议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法律监督作用,定期召开协调会,互通情况,提出相关对策措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给予公开曝光。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整体执法效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进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省劳动保障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