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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海南石梅湾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征收污水处理费问题的请示》(万价[2008]8号)收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61号)精神和我省污水处理费改革方案,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局申报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方案,即非经营单位0.8元/立方米,经营单位0.9元/立方米。以上价格由你局在2008年第三季度择机出台,请做好相关的宣传、协调、衔接工作。 二、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的实际,该区的污水处理费由海南石梅湾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