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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08]98号
【颁布时间】 2008-07-29
【实施时间】 2008-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枣庄市薛城区天然焦矿古井塌陷导致溃水事故的通报

各市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2008年7月23日下午15时40分,枣庄市薛城区天然焦矿井田范围内因暴雨地面积水导致一隐蔽古井塌陷,地表水溃入井下,该矿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关闭了-32m处的水闸门,迅速撤离了井下泵工和水情观测人员,并及时通知相邻矿井及有关部门,周边煤矿接到险情报告后,迅速撤离了井下所有岗位值班人员,没有造成井下人员伤亡。经过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炭企业和武警官兵等共同努力,至7月24日凌晨3时30分,溃水古井被成功封堵。为认真吸取该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井工开采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防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期我省持续出现降雨天气,造成地面积水,下渗量加大,对老矿区部分矿井造成严重威胁。7月23日枣庄市薛城区天然焦矿发生的古井塌陷导致地表水溃入井下的事故,充分证明今年汛期安全生产形势将异常严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汛期井工开采矿山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区域矿井水害防治的现状,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期间调度和值班工作,保持高度警惕,消除侥幸心理,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做细、做实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严格落实停产撤人制度
  
  各单位和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暂行规定》(鲁安监发[2007]126号)规定,当汛期本区域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的天气及矿井涌水量出现突增、突减、水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井工开采矿山必须立即停产撤人,要明确启动的标准、范围、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的程序等,确保停产撤人顺利有序进行。
  
  三、严格落实预警工作机制
  
  各级安监、煤监、煤炭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当地气象、海洋、地震、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预警协调机制,明确相关职责、信息通报程序及方式。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及上级指令后,必须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当井工开采矿山企业井下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严格落实巡视制度
  
  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安排专人对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堤防工程等重要部位以及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
  
  五、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隐患治理年”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实处。
  
  六、认真接受事故教训
  
  枣庄市薛城区天然焦矿井田范围古井塌陷导致地表水溃入井下的事故,再一次给我省井工开采矿山企业敲响了警钟,虽然这次事故没有造成井下人员伤亡,但教训仍然是深刻的。通过这次事故,充分说明省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和制度是正确的,矿山企业认真执行上级的一系列文件规定,所做的预防工作是有成效的。各单位和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认真该事故教训,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安全度汛。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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